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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8-21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条  为规范人道项目管理,加强项目执行能力,进一步提高人道救助工作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项目是指哈密市红十字会接受的社会捐赠支持各级红十字会实施的人道项目。
        第三条  项目要以满足群众人道需求作为切入点和出发点,以基层组织、基层阵地为依托,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原则上应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项目涵盖人道救助、助困助学、生命安全与健康、志愿者发展与管理、社会公益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  红十字会受理各(县)红十字会项目计划书。各(县)红十字会根据当地的需求和能力对项目进行梳理和筛选,按照项目有关要求填报《项目计划书》并向红十字会申报。
         第五条   项目实施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红十字会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级项目和项目结项等工作;各(县)红十字会负责具体项目执行并撰写项目报告等。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动员社会各类人道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地人员、受益群众或红十字志愿者参与项目的策划、监督与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按类别设置明细账,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管理费。项目经费指项目本身所需经费,主要包括救助经费、设施建设经费、开展活动经费等;项目管理费指在项目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项目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费、培训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误餐费以及项目办公费、评估检查费、宣传费等。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机构及红十字会在编人员费用。

        第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严格使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继续执行或终止。项目终止的,其经费应及时退回或上交。
         第九条  项目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和捐赠人意愿进行核算,据实列支。单独核算的,进行项目明细核算;包干使用的,纳入项目统一核算。       

第十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应当制定计划,选定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人员开展实地督导与评估工作,保证项目质量。项目督导评估应当以项目书的内容为主,如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收支情况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
         第十一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书内容为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报告并向捐赠人反馈情况。不能按时提交报告的,应当提前说明原因,以便及时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管,包括项目书、备忘录、会谈记录、电话记录、请示、批示、项目报告、督导与评估报告、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视频资料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书中涉及物资采购的,按照项目执行机构相关规定执行;捐赠人意愿有具体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添置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和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实施和管理项目,防范风险发生,特别是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项目物资采购与分发等环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开透明做好项目宣传,增进社会公众信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5年810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哈密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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